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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文明[2017]5号道德模范申论认定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7-28 00:00:00 浏览次数: 14

枣文明[2017]5号

关于印发《枣强县道德模范申报

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我县道德模范的申报、认定式工作,充分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推动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依据省市文件精神,现将《枣强县道德模范申报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枣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枣强县道德模范申报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申报认定我县道德模范,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指示精神,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现实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申报认定道德模范要坚持面向基层群众,重在推动工作,做到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全县道德模范是县文明委授予公民在道德领域的崇高荣誉称号。全县道德模范申报认定设“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和“孝老爱亲模范”五个类别;每届每个类别各认定2人左右。

    第四条 全县道德模范申报认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凡符合全县道德模范认定标准的枣强县公民,均可被推荐为全县道德模范人选。

    第五条  全县道德模范可推荐为全市和全省道德模范候选人,参评全国、全省、全市道德模范。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道德模范申报认定活动在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下,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作为主办单位,成立全县道德模范申报认定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文明办),负责申报认定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道德模范申报认定工作。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每届申报认定活动开始时,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发出申报认定道德模范的通知,在县电视台和枣强文明网等网站刊发消息,公布道德模范评选标准和推荐办法,启动申报认定工作。

第九条 道德模范候选人的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中事迹突出,具有良好综合道德素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公认的我市公民。其中,事迹特别突出,社会反响巨大,赢得群众高度赞誉,能够在引领社会文明风尚中发挥重大影响的,推荐参评全省、全国、全市道德模范。

    助人为乐模范:充满爱心、乐善好施,长期主动无私帮助他人,积极参加公益事业,赢得群众高度赞誉。

    见义勇为模范:秉持公平正义,弘扬社会正气,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勇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诚实守信模范: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始终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以诚待人、以信取人,履约践诺、言行一致,具有很高的社会信誉和良好的守信形象。

    敬业奉献模范:追求崇高职业理想,秉持认真负责的职业态度,甘于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创造,具有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孝老爱亲模范:注重家庭、注重家风、注重家教,孝敬父母、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家庭关系和谐,事迹特别感人,群众广为颂扬。

第十条 每个公民在同一届认定中只参加一个奖项的认定,当选者不再参加以后各届县级道德模范的认定,往届县级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可参加本届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道德模范候选人的产生,采取属地推荐、系统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每届申报认定活动,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活动组委会可向县活动组委会推荐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5个类别的候选人,每类1名。往届全县道德模范需参评全省、全国、全市道德模范的人选可另行推荐。全县活动组委会和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活动组委会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推荐的专用电子邮箱、收信地址和推荐起止日期。群众以及各级各类组织可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向所在乡镇、经济开发区或县直各部门活动组委会推荐人选,也可直接向全县活动组委会推荐人选。全县活动组委会接到群众推荐的人选后,及时转告被推荐人所在乡镇、经济开发区或县直各部门的活动组委会。对往届县级道德模范、各行各业选树的“河北好人”、“时代楷模”、“最美人物”和文明家庭的优秀成员,可优先推荐。推荐候选人中,除已牺牲(或去世)的之外,一般不推荐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第十二条 各单位按照道德模范认定标准和工作要求,对群众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审核,并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在本人单位和所在社区或乡镇进行公示,公示后,要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并报单位活动组委会审批,审批后按奖项类别分别填写道德模范推荐表,撰写主要事迹材料,于规定时间内提交县活动组委会。

     第十三条 为充分体现申报认定活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单类全县道德模范中的入选人数不得超过1名。县活动组委会根据这一原则,对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部门推荐人选的情况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核,并专门征求当地、计划生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党员和公职人员还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从事经营活动的被推荐人选须征求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确保推荐质量,确定道德模范候选人。

      第十四条 县活动组委会将推荐的候选人事迹以及参评奖项与类别,在县电视台进行不少于7天的集中公示, 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县活动组委会提出全县道德模范和全省、全国、全市道德模范候选人名单,报县文明委审批。

第四章 认定与帮扶

    第十六条 县文明委作出认定全县道德模范的决定,印发正式文件,颁发证书、奖杯。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程序和省、市活动组委会有关要求,将部分全县道德模范作为全省、全国、全市道德模范候选人向省、市活动组委会推荐。

        第十八条 县电视台和重点新闻网站,要对全县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进行广泛持续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

第十九条 建立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的长效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由县文明办根据省、市文明办《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进行帮扶。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申报认定道德楷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于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工作。对于全县道德模范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文明委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相关奖励和帮扶待遇等。

    第二十二条 申报认定道德模范活动坚持公益性,不搞商业运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文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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