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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文明〔2018〕8号 关于印发《枣强县文明村镇创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8-07 09:19:48 浏览次数: 31

                                                                                                                                   枣文明〔2018〕8号

关于印发《枣强县文明村镇创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乡镇

       现将《枣强县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执行。

 

 

 

                                                                                                                                                                                                                          枣强县文明办

   2018年6月20日

 

 

枣强县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明村镇创建和管理,巩固创建成果,促进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村镇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以下简称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批准、命名的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广泛开展农村“十个一”建设,大力倡树文明新风,扎实推进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加快建成“经济强县、美丽枣强”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撑。

第四条 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创建活动具体实在,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

第五条 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文明办)负责文明村镇创建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文明村创建标准:

(一) 组织领导坚强。村级组织健全,政务公开,管理民主。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领导班子坚强团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

(二) 思想教育有力。有一支以村组干部、党团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坚持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不断提高农民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三) 村容村貌整洁。村庄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逐步完善自然历史文化风貌和古村落、古建筑得到有效保护;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垃圾清运处理及时,无垃圾乱倒、粪便乱堆、污水乱泼等脏乱差现象。

(四) 村内秩序稳定。依法治村成效显著,普法教育落实。干部群众法纪观念强,无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社会治安管理有力,防范措施健全,群众有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五) 村务管理规范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实行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务管理制度健全,做到五议三公开

(六) 文体活动丰富。广泛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农村民俗文化、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和农民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群众文体活动,建立道德讲堂,建有功德榜、功德录,经常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开展身边好人好媳妇、好婆婆等评选活动,弘扬新风正气;开展文明科学知识、医疗卫生知识宣传普及,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七) 创建活动扎实。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蓬勃开展,创建活动有领导、有规划、有措施、有投入、有成效。创建“十星级文明农户”活动成效显著,农村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红白事理事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民主制规民约,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农户广泛参与。

 集体经济发展。有一个明确的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经济路子,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优化,农业产业化稳步推进,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集体经济组织为广大群众服务的功能不断增强。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第七条 文明乡(镇)创建标准

(一) 领导班子坚持团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配齐配好乡镇宣传文化工作人员,群团组织的齐抓共管作用和村民积极参与作用充分发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成效明显,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

(二) 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思想教育工作有专人负责,规划目标明确,工作制度完善。能够充分利用各种阵地和手段,有计划地对群众进行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崇尚科学,移风易俗,有效遏制封建迷信、大操大办,无违反殡葬管理规定、乱建坟墓等现象。

(三) 服务管理优质规范。党政机关、党员干部作风深入,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基层民主健全,政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群众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各行业基层站所、服务窗口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优化服务环境,服务质量得到改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完善,医疗初级保健基本覆盖,镇(乡)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达到有关标准。

(四) 科教文体全面发展,社会事业功能完善。义务教育成效显著,九年制义务教育质量较高,办学条件逐步改善,工作成效显著,小学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在校学生无流失现象,青壮年无文盲;科普工作持续开展,做到乡镇有科普领导小组,有专业技术协会,有农科场所、村有示范户、户有科技带头人,农业实用科技推广和运用成效显著;乡镇建有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制度健全,专人负责,文化生活与全民健身氛围浓郁,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普及率提高,政策外生育人数逐年减少,整体水平逐年提高。

(五) 创建工作扎实有效。文明镇(乡)创建工作目标、措施、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明确。创建工作机制运转有序,组织领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监督激励落实到位。文明村、十星级文明户、文明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辖区内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农家乐”等开展文明旅游、“文明餐桌”行动。(乡)对所辖行政村文明创建工作指导有力,文明村创建活动覆盖面广、参与率高。

(六) 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健全,并能较好地开展工作,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控制在国家规定控制数之内,民事纠纷不断下降。

(七) 集镇面貌整洁卫生。城镇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各种生活设施比较齐全,通讯通畅方便;镇内各干道全部硬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现象,交通秩序良好;集镇街道、单位、楼院整洁卫生,绿化美化好。

第三章 评选

第八条  凡符合文明镇(乡)标准的建制镇(乡)均可申报文明镇(乡),符合文明村标准的行政村均可申报文明村。

第九条 文明村镇由下而上分为:县(市、区)文明村镇、市文明村镇、省文明村镇、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委负责本级文明村镇评选的组织实施和上级文明村镇的推荐工作。

第十条 文明村镇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的原则

(一) (市、区)文明村镇,由申报村镇根据创建标准,在自查自评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提出申报,经所在县(市、区)文明委考核审议、媒体公示后,报请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命名。

(二) 市文明村从县(市、区)文明村中产生,由申报单位在自查自评基础上提出申报,经县(市、区)文明委择优推荐,市文明委按照《衡水市文明村镇重点测评项目》考核审议、媒体公示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三)省文明村镇从市文明村镇中产生,全国文明村镇从省文明村镇中产生,由市文明委根据中央省文明委有关要求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文明村镇由县委、政府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

第十二条 县文明乡(镇)、文明村每三年评选一次,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评选时间和评选名额。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评为文明村镇: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案件,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已受到党纪处分的。

    2)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人员死亡的

3)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

4)婚丧事大操大办、奢侈浪费、迷信陋习盛行,且影响很大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对县级文明村、镇管理工作由县文明办负责。

第十五条 县文明办将建立文明村、镇建设管理档案。档案内容一般包括:文明村、镇的概况、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和考核内容等。

第十六条 被命名的文明村、镇,应继续努力,保持先进,不断提高文明村、镇的建设水平和创建档次。文明村、镇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县文明委对所属管理的文明村、镇每年将进行一次抽查,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做好巩固和提高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和修订,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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