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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10名在网吧吸烟者被行政拘留

作者: 发布时间: 2010-08-03 00:00:00 浏览次数: 2
     7月23日以来,我县为确保全县网吧暑期消防安全,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统一组织公安局、消防大队等单位,由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学杰亲自带队,带领治安、消防、网监等相关部门人员,对全县网吧进行了拉网式火灾隐患排查。重点检查了包括消防器材设施配备是否齐全并完整好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存在违章吸烟或使用明火在内等5个方面内容。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虽经多次检查治理,网吧也在明显位置悬挂禁止吸烟标志,但网吧内吸烟现象仍屡禁不止。甚至检查人员到场后,上网人员仍“吞云吐雾”、肆无忌惮。检查组当即对在网吧吸烟的10名上网人员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同时对火灾隐患突出、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13家网吧果断实施了临时查封。
    此次执法,公安消防部门有法可依,我国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河北省文化厅也在《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经营“十严禁”》中规定:严禁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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