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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1-25 08:00:00 浏览次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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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1月10日后由武汉来衡水以及途经武汉至衡水的所有人员,应当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及体温检测。有发热症状的,由专门救护车辆转运收治。没有发热状的,按照要求进行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

二、武汉来衡人员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持良好卫生习惯,主动配合当地村委会、社区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进行排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民如发现疑似病例,可拨打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报告。

五、取消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


 

衡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话:0318—2324292


 

衡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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